特級教師有償做家教將撤銷其稱號和待遇
(北京)市教委等單位近日發(fā)布了新修改的《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辦法》。根據(jù)該辦法,特級教師違規(guī)進行有償家教將撤銷其稱號,并取消相關待遇,收回特級教師證書。
該辦法明確了特級教師的職責,比如每年在區(qū)縣及以上范圍講授至少1次示范課、觀摩課、大型學術講座或評講課;每兩年至少撰寫一篇有較高水平的專業(yè)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并在省級以上的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fā)表,或者參加省市級及以上教材編寫;特級教師應服從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安排,積極參加支援教育相對落后地區(qū)與辦學相對困難學校的工作等。
和過去的評選辦法相比,新辦法中取消了“特級教師的總數(shù)量控制在中小學教師總數(shù)的1.5‰以內”的評選比例。
辦法規(guī)定,特級教師原則上不應兼任過多的行政職務和社會職務,以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特級教師考核檔案,根據(jù)特級教師的職責、條件和考核情況,在學??己说幕A上,每年對特級教師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評價。
另外,外省市的特級教師正式調入北京,應在調入的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后,方可申請重新認定。(記者周逸梅)
撤銷特級教師稱號的七種情形
(一)在評選特級教師過程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二)不具備特級教師政治思想條件或不履行本職工作崗位職責,連續(xù)兩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違反規(guī)定進行有償家教的;
(四)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觸犯刑律的;
(五)出國后未經批準逾期不歸的;
(六)自動離職的;
(七)其他原因應予撤銷稱號的。
上一條:
探親假等9類問題匯總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