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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為職工辦理社保責任人將受罰
來源:泰州人才網 日期:2010-11-30 瀏覽 下載WORD

  據中新社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續(xù)答《社會保險法》訪談提問內容29日在中國政府網發(fā)布。相關負責人在答問中介紹,《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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